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鉦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
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1,48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
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