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范富淳
相 對 人 郭芷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 高雄市旗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