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陳郁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義發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2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