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金珠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楊雅筑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
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
分比例)、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
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
二、請詳列被告即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依配偶
、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
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
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對債務人楊雅筑之被繼承人所遺全
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於起訴狀提出資料佐證債務人楊
雅筑之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85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街0 巷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而已,
致本院難以確定分割遺產之範圍,依前揭說明,爰命原告確
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起訴狀所列系爭不動產以外之遺
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
四、本件已依原告起訴狀所請函調系爭不動產於106 年6 月29日
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請閱卷並為前開補正,並確認狀
載被告是否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暨其應暨分比例。
五、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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