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1372號
KSEV,109,雄簡,1372,202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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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玫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及 理由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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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