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2899號
KSEV,109,雄小,2899,202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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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899號
上 訴 人 李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正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2月17日本院109 年度雄小字第2899號損害賠償事件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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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