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899號
上 訴 人 李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正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2月17日本院109 年度雄小字第2899號損害賠償事件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