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2551號
KSEV,109,雄小,2551,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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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551號
原   告 王熙芝 
被   告 黃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
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張文釋本為夫妻關係(業於民國10 9 年5 月11日協議離婚)。被告明知張文釋為有配偶之人, 自109 年4 月起,於上午5 時至7 時、晚間6 時至12時之時 段內,多次透過臉書即時通聯絡張文釋,然該等對話內容均 已遭張文釋刪除,致原告未能及時知悉該等聯絡內容為何。 然被告竟仍於109 年5 月7 日上午6 時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 息予張文釋,渠等並於同日上午再度傳送如附表二所示諸如 「來你來我甲你惜惜」等對話內容;又被告與張文釋在公司 上班時,曾發稱共同躲在儲藏室、摟著腰共同看手機等行為 ,此顯已逾越一般社交往來,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並 造成原告身心飽受痛苦與打擊而無法入睡,而需前往精神科 求診,甚至萌生輕生念頭,嗣後原告與張文釋並因而協議離 婚。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破壞原告家庭,亦不清楚原告、張文釋夫 妻間之實際生活狀況為何,故否認原告上開主張;至伊與張 文釋間雖確有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然伊與張文釋本為同 事關係,該等對話內容均為一般朋友間常使用之用語,並無 逾越男女正常社交往來份際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 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 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



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 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 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 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 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 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 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逾越普通朋友間 一般社交行為,並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 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當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 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 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 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本件原告與張文釋間於上開期間 內為夫妻關係一節,為被告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 定。至原告主張被告、張文釋間於上開時、地發生踰越正常 男女交往分際之侵害行為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 情詞置辯。查:
㈠、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與張文釋間發生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 在辦公處所共同躲在儲藏室、摟著腰共同看手機等行為部分 :
原告固主張:被告與張文釋間曾發生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 及在辦公處所共同躲在儲藏室、摟著腰共同看手機等行為云 云,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 故其此部分主張,自難採信。
㈡、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與張文釋間發生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部 分:
觀諸原告所提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與張文釋間之LINE對話內容 ,雖不乏諸如「來你來我甲你惜惜」等言語,然綜觀整體對 話內容,此顯屬張文釋向被告吐露生活中不順遂等心事之過 程中,被告基於安慰目的所為慰藉之詞,相較於一般朋友關 係而言,縱認該等言語內容較為親近,然衡諸現今一般社交 往來之互動模式,此仍屬摯友間互為鼓勵、安慰時可能使用 之用詞,再佐以被告、張文釋間本屬同事關係,故張文釋 遇有生活上疑惑、挫折而向平日上班時常有正常接觸往來同 一辦公處所之被告吐露,則被告基於同事、摯友之身分而為 上開慰藉言語,衡情理應尚未逾正常社交份際,而屬社會一 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亦不足以因此等言語即侵害原告之



配偶權。從而,原告以被告與張文釋間發生如附表二所示對 話內容為由,主張其配偶權遭受被告侵害,當非可採。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 元,金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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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訊者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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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我進來廁所洗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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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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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你要吃我做的愛心早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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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不要,肚子有墊點東西就好 │
├────┼─────────────────────┤ │張文釋 │很簡單的,土司加蛋 │
├────┼─────────────────────┤ │被告 │我想喝牛奶,不要咖啡 │
├────┼─────────────────────┤ │張文釋 │這樣就對了,不喜歡要講,不然我會一直以為你│ │ │要喝咖啡牛奶
├────┼─────────────────────┤ │ │(傳送愛心貼圖) │




├────┼─────────────────────┤ │被告 │不喜歡我會講 │
├────┼─────────────────────┤ │ │(傳送愛心貼圖) │
├────┼─────────────────────┤ │張文釋 │那上班再聊,你也去擦保養品吧 │
├────┼─────────────────────┤ │ │(傳送愛心貼圖) │
├────┼─────────────────────┤ │被告 │嗯嗯 │
├────┼─────────────────────┤ │ │(傳送愛心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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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發訊者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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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我先出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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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我今天在找時間去跟你聊一下,說一些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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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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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心,真的有一點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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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沒有什麼心做什麼事,我找時間在去跟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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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為什麼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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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如果妳在油漆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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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你這樣不行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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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我去找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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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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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你沒有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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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天沒有什麼元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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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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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沒有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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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今天不怎麼美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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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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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用想我怎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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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來你來我甲你惜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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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送愛心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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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我在找你吐苦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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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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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幹嘛這樣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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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不要不美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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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想那麼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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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沒,真的好不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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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不好也一天 │
├────┼─────────────────────┤
│ │好也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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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感覺整個人都無力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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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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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我也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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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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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來你來我甲你惜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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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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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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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我跟妳說話,心情好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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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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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其實在怎麼樣,也都20幾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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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多或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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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不要這樣沒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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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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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心情真的,會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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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你不好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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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我也想有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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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自主就會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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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送哭泣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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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覺得很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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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不要去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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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可是你這樣沒精神工作會很危險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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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要老是去想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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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其實,男人還是會想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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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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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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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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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不自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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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因為你剛才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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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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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我並沒有刻意去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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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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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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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放輕鬆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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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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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找時間,我想在跟妳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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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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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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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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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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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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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你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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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靠自己去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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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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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只不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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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妳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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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好快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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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快樂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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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傳送HAHA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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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送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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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釋 │(傳送THANK YOU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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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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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變這一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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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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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傳送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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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