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977號
KSEV,106,雄簡,1977,2021012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977號
原   告 堅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訴訟代理人 張聯珠 
被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兩造前因「CL115 標中華三路段臺鐵 鐵路地下化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而訂立之動產抵押權契 約(下稱系爭動產抵押權)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171001號執行事件受理,惟 系爭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需依附系爭工程款之主權利 而存在,又系爭工程款之結算金額,及原告是否因系爭工程 而需對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兩造業已於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4 年度建字第26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審理中,是就兩造系爭動產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自應以 系爭事件所認定之事實及法律關係為基礎,故本院於民國10 7 年2 月2 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系爭訴訟提起上訴後由 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建上字第63號審理,兩造於109 年 12月31日成立訴訟上和解,有系爭訴訟歷審裁判清單及原告 110 年1 月13日民事撤回(起訴)狀所附之上開和解筆錄等 附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 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1/1頁


參考資料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