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9年度,106號
MKEV,109,馬簡,106,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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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馬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蔡皇男 
      蔡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皇男蔡茂男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蔡茂男應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在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蔡皇男之名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蔡皇男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6,114元及 其利息,業經原告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 41030 號債權憑證。被告蔡皇男竟將其於109 年1 月21日取 得之不動產贈與被告蔡茂男,並以贈與為原因,向澎湖縣澎 湖地政事務所(下稱澎湖地政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 告蔡政男,而於109 年7 月29日登記完畢,被告蔡皇男此舉 有致原告無法聲請強制執行,顯為故意損害原告債權之行為 ,且被告蔡皇男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受償,是原告自得撤 銷被告間所為之上開行為,又原告僅就附表所示之土地(以 下合稱系爭四筆土地)為請求,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 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系爭四筆土地之贈與債權行 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被告蔡茂男並應將上開所有權 移轉登記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蔡皇男有債權存在,而被告蔡皇男於109 年6 月22日將其所有系爭四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0分之2 ,以贈與為原因,向澎湖地政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



蔡茂男,於同年7 月29日登記完畢,且被告蔡皇男並無其他 財產可供執行受償等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1030 號債權憑證、異動索引為證,並有本院 依職權向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調取109 年7 月澎普字第00 0000號贈與登記案件之資料及調取之被告蔡皇男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答辯, 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與原告之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 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 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2 項之規 定。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 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 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 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 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 ,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2071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 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 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07 號判決 要旨併同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間就系爭四筆土地所為贈 與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既屬無償行為,顯已造成被告蔡皇 男對於原告之債務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難,而損及原告之債權 ,且被告蔡皇男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受償,是原告主張依民法 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贈與系爭四筆土地之 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依同條第4 項規 定,請求現登記名義人即被告蔡茂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表:
┌──┬────────────────┬───────┬────┐
│編號│ 土地坐落 │ 面積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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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173.66平方公尺│20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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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1.62平方公尺 │20分之2 │
├──┼────────────────┼───────┼────┤
│3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161.65平方公尺│20分之2 │
├──┼────────────────┼───────┼────┤
│4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214.35平方公尺│20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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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