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09年度,164號
MKEV,109,馬小,164,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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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馬小字第1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陳冠妘即陳妘秋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馬小字第164 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5日
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許致愷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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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