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林楊省
被 告 林士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提起民事訴 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 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 元, 核與上開起訴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送達於同年月24日生效,有送達證 書1 紙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