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34號
FYEV,110,豐補,34,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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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4號
原   告 楊勝旭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兼弘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9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依繼承人更正起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起訴
狀繕本。
原告應提出證明所提分割方案願保持共有之共有人全體同意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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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