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4號
原 告 楊勝旭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兼弘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9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依繼承人更正起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起訴
狀繕本。
原告應提出證明所提分割方案願保持共有之共有人全體同意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