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陳達民
被 告 徐明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明峯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
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本件可以系爭房屋109年度之稅捐單位課
稅現值計算,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以利審核),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
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
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
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徐明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