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9年度,413號
FYEV,109,豐簡,413,202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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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統駿塑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科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旺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5,1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
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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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旺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駿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