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0年度,4號
FYEM,110,豐簡,4,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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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震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1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雷震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尚非 重大,且已與被害人邱麗菊和解成立,賠償新臺幣2,553元 ,此經邱麗菊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並有和解書在卷可憑,信 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並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 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 定,命被告應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以生適度警惕之效。 又因本院對被告為刑法74條第2項第8款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 令之宣告,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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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被害人│行竊財物及價值│ 主 文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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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8月7日晚 │臺中市潭子│邱麗菊白蘭氏養蔘飲7 │雷震坤竊盜,處罰金新│
│ │間7時10分許 │區崇德路4 │ │罐,價值483元 │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段250之1號│ │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統一便利│ │ │算壹日。 │
│ │ │商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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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8月10日上│臺中市潭子│邱麗菊白蘭氏冰糖燕窩│雷震坤竊盜,處罰金新│
│ │午7時17分許 │區崇德路4 │ │1罐、正官庄活 │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
│ │ │段250之1號│ │蔘28D滋補液3罐│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統一便利│ │、白蘭氏雙認證│算壹日。 │
│ │ │商店」 │ │雞精3罐,價值 │ │
│ │ │ │ │59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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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年8月11日上│臺中市潭子│邱麗菊李時珍養氣人蔘│雷震坤竊盜,處罰金新│
│ │午6時57分許 │區崇德路4 │ │精華飲2入1盒、│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
│ │ │段250之1號│ │天地合補金盞花│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統一便利│ │葉黃素濃縮飲2 │算壹日。 │
│ │ │商店」 │ │罐、白蘭氏養蔘│ │
│ │ │ │ │飲冰糖燉梨60ml│ │
│ │ │ │ │4罐,價值6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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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年8月12日上│臺中市潭子│邱麗菊白蘭氏強化型金│雷震坤竊盜,處罰金新│
│ │午7時9分許 │區崇德路4 │ │盞花葉華素精華│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
│ │ │段250之1號│ │飲6罐、金蔘6年│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統一便利│ │根高麗蔘芝王1 │算壹日。 │
│ │ │商店」 │ │罐,價值59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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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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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