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9年度,555號
HLEV,109,花小,555,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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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55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邱品皓 
被   告 吳怡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9 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1 日向原告申辦零卡分期 會員,並上傳被告身分證正反面供原告查核,原告於當日開 通後給予其額度消費。被告後於同年月24日向原告特約商即 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 公司)分別訂購2 項3C產品及5 錢黃金金塊(下稱系爭產品 ),並採取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31,728元、19,044元及39,900元,茲因雅虎公司與 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 載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1 條中。被 告分期付款期數約定自109 年1 月10日起至109 年12月10日 ,計12期,每期繳款金額分別為2,644 元、1,587 元及 3,325 元,惟被告並未繳納任何1 期,依系爭約定書,顯已 違約,是以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照系爭約定書第 8 條約定,被告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20% 計算之遲延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 率計收之違約金,該筆帳款幾經原告通知聯絡,被告亦均置 之不理。被告先前分期付款申請時之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 ,後來有自稱是被告之人打電話來更正為0000000000,因當 時有收到被告的身分證資料,且照會之人對話都可以說出相 關資料,可以認為是被告或其委託之人,即便該電話號碼是 訴外人即被告女兒張嘉家申登,但目前的手機使用者不一定 是本人或是由他人代繳費用,且縱電話中之人為張嘉家,因 其有提供被告之私密資料,主張有表見代理之適用。又被告 空言泛稱其身分證遭竊,且零卡分期會員係遭人盜辦,惟並 未就此變態事實舉證。爰依系爭約定書之契約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 、被告應給付原告31,640元,及



自109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 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2 、 被告應給付原告19,000元,及自109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 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3 、被告應給付原告39,790元,及 自109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 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二、被告則以:從未在雅虎公司之雅虎購物購買系爭產品,也從 未收到、簽收系爭產品,因此拒絕支付系爭產品之貨款。原 告所提分期付款申請表上載行動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及住家 地址都不是伊的,所載聯絡人「張嘉家」是伊與前夫所生的 女兒,由前夫監護,已經分離20年了很少見面,不確定是否 為她的電話號碼。伊於108 年間突然要使用到身分證時,才 發現不見而補發,平常都沒有在使用身分證。已於今年1 、 4 及7 月連續收到原告的刑事詐欺告訴通知,認事態嚴重而 去派出所報案,值班員警告知可能是詐騙案,直至收到本件 支付命令,還請法院深入調查、伸張正義,以保障人民個資 及財產安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69 條 關於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 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之規定,原以本人有使第三人信為以代 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為保護代理交易之安全起見,有使 本人負相當責任之必要而設,故本人就他人以其名義與第 三人所為之代理行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者,須以他人所 為之代理行為,係在其曾經表示授與他人代理權之範圍內 為其前提要件(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281號判例意旨參 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向雅虎公司購買系爭產品,並經雅虎公司 將該債權讓與原告,而成立系爭約定書之契約等節,乃為 被告否認,辯稱從未購買、收受系爭產品,亦未與原告成 立契約。就原告主張前情,其固舉分期付款申請表、電話 照會錄音光碟及譯文為其論據(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 、第89頁至第91頁),惟查:
1、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寄送之地址即如分期付款申請表所載之 「住家地址」,即「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 」、「新北市○○區○○○路00號5 樓」乙節,被告否認 為其地址,亦否認曾收受系爭產品。而就上開地址,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網路資料,查得前揭三重區地址為「慶城商



旅」之地址,均與被告無地緣關係(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 81頁),原告亦無舉證證明確由被告簽收系爭產品。 2、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約定書上所留行動電話號碼乙節,亦 為被告否認為其使用之行動電話。此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灣分公司,依函覆資料其申登人並非被告(見本院卷第 109 頁至第110 頁、第145 頁至第146 頁),被告亦稱不 認識該申登人。
3、原告主張被告曾於108 年11月21日向其申辦「零卡會員」 時上傳身分證資料,本件應係被告本人申辦及購買系爭產 品等節,被告抗辯稱其係遺失身分證等語。經查,就被告 之身分證換補發之紀錄,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花蓮縣花蓮市 戶政事務所,經該所函覆被告最近1 次補領身分證之日期 為108 年12月5 日(見本院卷第117 頁至第123 頁)。被 告辯稱其係於108 年11月7 日至108 年11月14日至中國四 川旅遊,返國後發現身分證不見,因108 年12月22日至 108 年12月31日要到歐洲旅遊,才會在遊歐前去申請補發 ,蓋伊平常並沒有在使用身分證等語(見本院卷第151 頁 、第181 頁)。上開身分證傳送原告之日期,距離被告申 請補發身分證之日期,僅有2 週,非無可能係因被告平常 並未使用身分證,因故遺失後遭他人冒用,被告發現後另 申請補發,被告所辯前情並無違背事理,亦與前揭客觀事 證相符,應屬可採。
4、原告又主張:被告先前於分期付款申請時所留電話號碼為 0000000000號,然又有自稱被告之人打電話給原告客服人 員,變更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故原告撥打上開變更 後之電話號碼與被告照會,本件確實為被告申請分期付款 、購買系爭商品云云,亦為被告否認。而首就原告主張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被告已否認為其使用,原告 就此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為被告使用,已未舉證以實其說。 另就原告所提照會電話之錄音光碟,亦經原告提出錄音譯 文,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勘驗,勘驗結果為上開錄音內容與 原告所提錄音譯文相同,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89頁至第91頁、第150 頁)。然本院於勘驗中,發見上 開錄音光碟與原告人員對話之女性聲音,明顯與被告當庭 之聲音不符,應為較年輕之女性聲音,且被告亦否認該與 原告人員對話之人為其本人,辯稱:該錄音檔之聲音應該 係伊大女兒張嘉家等語(見本院卷第150 頁),被告前揭 抗辯內容與本院勘驗結果相符,應屬可採。而依該錄音光 碟及譯文之內容,該與原告人員對話之女性,係以被告之



身分自居,而非自稱為被告之代理人,且依前揭勘驗結果 及被告所述,該女性亦非被告,則原告欲以此並非與被告 本人所為之照會電話錄音內容為證據證明本件係被告申請 、購買系爭產品,更屬無稽。
5、綜上,依前揭證據乃不能認定本件之分期付款申請及購買 產品行為係被告本人所為,原告別無另舉客觀證據以實其 說,則其主張即非可採。
(四)原告另主張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第三人提供被告之身分證 正反面資料、被告個人資料及接聽照會電話,應構成表見 代理,被告應負本人之責任云云。然查,原告除未證明其 主張之第三人為何人外,亦未證明被告係以何種方式曾授 權該第三人代理權,而使原告信以為被告之代理人,被告 亦不知悉是何人以其名義與原告締約,則本件自亦無表見 代理之適用。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約定書之契約法律關係,據以請求被 告給付如其聲明所示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六、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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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