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58號
KSYV,110,監宣,58,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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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吳俊松 

相 對 人 吳壽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 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 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 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 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現實際居住於臺南市○區○○ 路000巷0號(萬年護理之家),聲請人並請求聲請移轉管轄 ,由臺南市立醫院鑑定等情,有聲請人之家事聲請狀、本院 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既實際居住在臺南 市,依前揭規定,自宜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 法院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 宜,茲聲請人據此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即屬 有據,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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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