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9號
KSYV,110,家救,9,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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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謝瑞芬 

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岳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家 補字第25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橋頭分會(聲請人誤載為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 、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 釋明,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108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及前開民事卷證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本院認 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之請求經 本院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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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