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23號
KSYV,106,重家訴,23,202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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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原   告 孫菁櫻
      (孫吳水蓮之遺囑執行人暨孫億裕之繼承人)



      孫綿藝
      (孫億裕之繼承人)


      孫銘志
      (孫億裕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孫億隆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吳艾黎律師
被   告 孫偉國 

      孫億興 

訴訟代理人 孫丞志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本院審理辯結,並於民  
國109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終局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
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與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前揭主文欄內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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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