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503號
KSDA,109,交,503,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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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03號
原   告 賴振榮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
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
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表明訴之聲明,
  倘原告係欲提起撤銷訴訟,則原告應另行具狀補陳訴之聲明
  為「原處分撤銷」。
二、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予補繳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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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