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4號
KSDV,110,補,54,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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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曹杰  


被   告 曾耀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029元(即該
執行事件之被告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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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