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3號
KSDV,110,補,53,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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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朱美慧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25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888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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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