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朱美慧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25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888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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