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0年度,6號
KSDV,110,審訴,6,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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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6號
原   告 傅勤雯 
被   告 洪柏皓 
      洪紋萱 
兼上一被告 陳靜寧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現 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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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