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0年度,115號
KSDV,110,審訴,115,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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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15號
原   告 陳佩汝 

被   告 王力尉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12月9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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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