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76號
KSDV,110,司票,176,2021012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相 對 人 何志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 │
├──┼───────┼────┼──────┼────┤
│001 │106年11月17日 │7,500元 │108年3月17日│No345317│
├──┼───────┼────┼──────┼────┤
│002 │106年11月17日 │7,500元 │108年4月17日│No345318│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