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史芬慈
債 務 人 史豐瑞
債 務 人 史耀綸
兼上一人法 蔡青青
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史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史芬慈、史豐瑞、史耀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
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史豐瑞、史耀綸、蔡青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
拾參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