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號
KSDV,110,司促,96,202101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史芬慈 

債 務 人 史豐瑞 

債 務 人 史耀綸 
兼上一人法 蔡青青 
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史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史芬慈史豐瑞史耀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
   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史豐瑞史耀綸蔡青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
   拾參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