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66號
KSDV,110,司促,866,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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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6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楊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
  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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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