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代 理 人 洪鑀芸
債 務 人 黃宥榛(原名:黃慧毓)
債 務 人 張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壹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
約金,另計收已核算未受償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零伍拾捌元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