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7號
KSDV,110,司促,817,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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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代 理 人 洪鑀芸 
債 務 人 洪秋緞 

債 務 人 楊水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陸
  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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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