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代 理 人 洪鑀芸
債 務 人 洪秋緞
債 務 人 楊水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陸
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