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武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肆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武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7日止累計70,644元正未給
付,其中67,363元為消費款;3,28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4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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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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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顏武元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7363元 │ │12月28日起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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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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