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2號
KSDV,110,司促,242,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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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蕭林雲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暨
  其中本金貳萬零參佰伍拾柒元整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林雲麗於民國92年06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
  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
  人自民國109年10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
  8,818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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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