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86號
KSDV,110,司促,2186,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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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若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若語即李嘉倫於民國107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
  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1
  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1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0年01月13日止累計398,183元正未給付,其中387,
  443元為本金;9,44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若語(原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1% │
│  │387443│名:李嘉倫│1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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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