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勝陽於民國93年06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9年10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27
,28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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