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3號
KSDV,110,司促,213,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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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劉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
  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9年6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5
  ,26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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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