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古秉弘(原名:古鳳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6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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