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傅美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傅美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陸拾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318,993元 │99年5月25日起 │20% │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106,718元 │101年2月20日起│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3 │176,202元 │99年4月25日起 │10.5% │自99年5月26日起,其 │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 │ │ │ │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
│ │ │ │ │月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