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10號
KSDV,110,司促,2010,202101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傅美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傅美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陸拾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318,993元 │99年5月25日起 │20%   │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106,718元 │101年2月20日起│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3 │176,202元 │99年4月25日起 │10.5%  │自99年5月26日起,其 │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  │     │       │    │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
│  │     │       │    │月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