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94號
KSDV,110,司促,1994,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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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
 
債 權 人 陳柔均 



債 務 人 陳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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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