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瑾之(原名:郭宣汝)
債 務 人 楊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瑾之即郭宣汝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楊麗
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新臺幣49,668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
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瑾之即郭宣汝自民國109
年10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0,720元
,及自民國109年0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109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楊麗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戶籍謄本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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