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71號
KSDV,110,司促,1671,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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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陳淑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
  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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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