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陳漢斌即陳大三元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
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