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02號
KSDV,110,司促,1602,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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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債 權 人 劉有耀 
債 務 人 吳函蒨 

債 務 人 楊培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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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