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27號
KSDV,110,司促,1527,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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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郭石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仟參
  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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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