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郭石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仟參
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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