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號
KSDV,110,司促,151,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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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淑嘉 

債 務 人 林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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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