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63號
KSDV,110,司促,1463,202101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水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