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洪振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㈡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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