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17號
KSDV,110,司促,1417,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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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洪振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㈡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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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