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乃玉(原名:陳敏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乃玉(原名:陳敏容)於91年01月10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
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
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
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乃玉(原│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89686│名:陳敏容│年01月17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乃玉(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 │
│ │173247│名:陳敏容│9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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