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3號
KSDV,110,司促,1323,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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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乃玉(原名:陳敏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乃玉(原名:陳敏容)於91年01月10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
  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
  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
  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乃玉(原│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89686│名:陳敏容│年01月17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乃玉(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   │
│  │173247│名:陳敏容│9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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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