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振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每月月付金額新台幣玖仟壹佰壹拾參元,按日以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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