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育志
債 務 人 郭芳杏
債 務 人 郭芳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茂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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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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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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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99,663元 │95年11月4日起至104年│20% │
│ │ │8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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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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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8,464元 │109年11月23日起至清 │15% │
│ │ │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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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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