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70號
KSDV,110,司促,1070,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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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育志 

債 務 人 郭芳杏 

債 務 人 郭芳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茂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499,663元  │95年11月4日起至104年│20%      │
│  │      │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
│002 │48,464元  │109年11月23日起至清 │15%      │
│  │      │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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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