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29號
KSDV,110,勞執,29,202101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金冠宇 
相 對 人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09年12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10年1月11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36,34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 年12 月2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 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勞 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 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 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1 月4 日函暨109 年12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 對人為一人股東之有限公司,有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解散後 仍應由原股東擔任清算人,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1/1頁


參考資料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