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10號
KSDV,109,除,310,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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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
      ○○○○○○○○○

法定代理人 王繼開 
訴訟代理人 盧正華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年度司催字第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刊 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 票2 張經本院於109 年3 月30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 人則於109 年4 月13日聲請刊登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迄今 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外,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 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1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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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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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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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鋼鐵股│89NX-00163│股票 │1 │1 │ │
│ │份有限公司│414-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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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鋼鐵股│93NX-00436│股票 │1 │3 │ │
│ │份有限公司│709-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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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